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技术秘密领域的适用
引用本文:张宁.论善意取得制度在技术秘密领域的适用[J].电子知识产权,2023(12):82-91.
作者姓名:张宁
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摘    要:包括竞争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孕育于民法,虽有其个性化特点,但仍应以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否能够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争议颇大,根本原因在于其客体的无体性,但鉴于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同质性与同构性,知识产权客体的无体性并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内核与价值实现。技术秘密领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其特殊性,国外立法例亦存在三种不同立场,但仍然给我带来诸多具有共性的启示,例如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及不同权利之间保护强度的平衡。鉴此,在技术秘密侵权产品的交易中应当适用善意取得规则,这不仅是现有知识产权法规之间逻辑自洽的需要,也是当下我国技术发展阶段的现实需要,有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出台司法解释:“该条第三款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生产的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善意购买人通过正常商业方式、支付合理对价取得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关 键 词:技术秘密  善意取得  侵权产品  知识产权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