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医学鉴定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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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梅玉兰,常林. 试论法医学鉴定缺陷[J]. 证据科学, 1998, 5(2): 6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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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玉兰 常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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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 1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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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与庭审制度的改革,法医学鉴定工作中的错误日渐明显地暴露.为了避免鉴定出现错误,更好地完成鉴定工作,严明鉴定人的责任,为法律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建立相应的鉴定质量监督机制已势在必行. 有人提出建立"法医学鉴定错案追究制”,本文认为用"错案”这个名词,将鉴定局限在鉴定结论发生错误,且易与法律上的错误案件发生混淆,故本文将鉴定中存在的错误、差错、失误或不合适宜的地方总称为"鉴定缺陷”.本文就鉴定缺陷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鉴定缺陷的概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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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医学鉴定 鉴定缺陷 分类 鉴定体制 |
Inquire in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mistaken cases in forensic medical exper ti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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