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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发现能力测试规则”在潜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应用
引用本文:马亮.论美国“发现能力测试规则”在潜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应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2,27(Z1).
作者姓名:马亮
作者单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江苏南京,210031
摘    要:1 潜在人身损害的特点 潜在人身损害(latent personal injury)所指的疾病或伤害具有如此特点:某人受到侵害时,本人并不知道,或不能合理的期待本人知道,其已经感染疾病或受到伤害.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重金属等对人的健康构成了很大威胁.由于这些物质的侵害很缓慢,达到严重伤害程度时,时间已经很长了.最为显著的是石棉引起的伤害.长期暴露于石棉制品的工人,经常吸入粉尘,起初不会感觉到伤害,十几年后,会慢慢感觉到呼吸困难,进而呼吸急促、咳嗽出血,患上肺炎或肺气肿,最终被确诊为石棉病.这就是潜在人身损害的一种情形.与那些特征表现很明显的伤害不同,潜在人身损害具有以下特点:

关 键 词:法医学  潜在人身损害  诉讼时效  发现能力测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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