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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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四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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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苏州,215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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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的机构存在二元化的模式[1].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确认医方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环节,其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法官能否公正裁判案件、合理化解医疗纠纷.二元化鉴定模式,导致鉴定的启动、委托及鉴定结论的采纳等环节给审判带来了一定难度.而这两种模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经常互相矛盾,导致重复鉴定、当事人的上诉.笔者从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进行分析,试提出在我国如何建立独立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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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医临床学 医疗损害 鉴定体制 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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