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宜将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引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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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艺珍 王雄文 梁华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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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广西南宁,53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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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委托给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而在实践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通常称为医疗过错鉴定)却逐渐暴露出鉴定程序不统一、鉴定意见的社会公信力遭受质疑等问题.如目前存在明显争议的"组织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这一鉴定程序,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将其引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而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则拒绝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委托单位和当事人造成迷惑,甚至因此质疑鉴定意见.对于代表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来说,统一规范鉴定程序至关重要,尤其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笔者认为不宜将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引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中,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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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医学 医疗损害 司法鉴定程序 陈述与答辩 独立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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