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贿罪有关问题的思考——以陈同海受贿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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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志娟.对受贿罪有关问题的思考——以陈同海受贿案为例[J].公安学刊,2010(3):72-7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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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志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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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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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继续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当代中国,腐败问题一直是国人关注的焦点、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而作为腐败典型表现形式之一的受贿犯罪,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且有多发之势。陈同海特大受贿案的发生,更引起人们对受贿犯罪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本文拟以陈同海受贿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视角,展开对受贿罪的死刑适用、"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以及如何看待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行贿人污点证人等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逐步构建行贿人污点证人制度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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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死刑适用 污点证人 陈同海受贿案 |
Pondering over the Problems of Accepting Bribe Crime——Taking the Criminal case of Chen Tonghai as an Examp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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