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宣应定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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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左连壁,李健夫.肖国宣应定抢劫罪[J].法学杂志,19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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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连壁 李健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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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军区军事法院,沈阳军区军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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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认为,对肖国宣既不能定抢夺罪,也不应定盗窃罪,而应以抢劫论罪。按照犯罪构成理论,认定犯罪要把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结合起来全面考查。用这种理论指导对具体案件的研究,就要对被告人所施行为的全部犯罪行为加以具体分析,从而准确地认定犯罪性质。而不能只抓住被告人行为的某一部分事实,并据此得出认定罪名的结论。肖国宣一案,究竟应如何定罪才是正确的呢? 一、从客观上看,被告人肖国宣打司机与抢手表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行为。据案例材料介绍,驾驶员被打在先,被告人拿表在后。那么,这两件事是互相独立存在的,还是有其内在的有机联系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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