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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不保险──从一起案件看我国商法中的两个重要原则
引用本文:乔新生.保险公司保不保险──从一起案件看我国商法中的两个重要原则[J].中国律师,1997(11).
作者姓名:乔新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摘    要:1995年10月18日,湖北某化工公司向武汉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批价值倍万元的橡胶货物。该货物于当日由武汉发往桂林。11月13日,桂林方来函称,货物未收到。武汉方当即向武昌公安分局报案。并于11月16日向保险公司索赔。11月24日,保险公司回复称“该货物损失原因不在陆运险列明责任范围内,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化工公司随即向法院起诉。经查,保险公司使用国际水陆联运的保险单,填写“陆运险”的字样。并收取了0.4%的保费。无论是保险单的正面还是反面,均无保险责任范围的说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也未就保险责任作出说明。化工公司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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