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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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一、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六条。(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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