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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视野下的股权善意取得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涉及到真实权利人、无处分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因此应当坚持利益均衡的原则设计具体规则,不宜有所偏颇。首先应对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做出严格限定,即以无权处分为逻辑前提,仅适用于一股二卖场合,从而排除隐名投资场合。其次,善意第三人须满足支付合理价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条件,才能取得股权。最后,对于真实权利人所受损害,可以通过赋予其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利润剥夺请求权的方式予以充分救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充分体现了上述利益衡量的裁判思维,值得借鉴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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