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反悔的性质与类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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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2012年修正通过的刑诉法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然而,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均未涉及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该如何处理的实际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实际部门对此类问题统一适用法律,也不利于和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对刑事和解反悔的性质与类型进行正确认识是处理好当事人和解反悔问题的前提。刑事和解反悔是对和解协议效力的否定性评价,是对协议内容的补充和修正,是违约责任存在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措施,是对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风险评估。以反悔有无正当理由为标准,刑事和解反悔可以分为有正当理由的反悔与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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