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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获利——美国“对质权因错误行为剥夺”规则及其启示
作者姓名:吴光升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事证据规则研究"
摘    要:“对质权因错误行为剥夺”规则是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对质权条款的一种重要例外.该规则虽然源于英国普通法,但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读,已有全新内容与意义.该规则的理论基础是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获利的公平原则,其制度功能主要是在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前提下,抑制被告人一方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保护证人利益.该规则只适用于证人在庭外所作的证明性陈述,且导致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错误行为必须是被告人所实施或基于被告人的明确授权或指示.该规则对于我国目前如何对待被告人的对质权,如何平衡对质权保障与证人利益保护,均具有启示意义.

关 键 词:对质权  错误行为  对质权剥夺  证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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