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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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耀洲,裴忠彪.串通投标罪的认定[J].人民检察,19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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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耀洲 裴忠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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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司法局(段耀洲),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裴忠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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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设立了串通投标罪,将一些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的串通投际行为宣布为刑事违法,给予必要的刑事制裁。但是对于此罪,法律的规定较为简约可操什让干强,由此出现了认定上的一些问题。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我们拟对串通投标罪认定上的两个问顾作一初步探讨。一、情节严重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种行为形态的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发生于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根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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