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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摘登
摘 要:
初探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的关系浙江嘉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张乃良在来稿中提出,主观恶性大小与对社会危害大小不一定一致。有的同志认为主观恶性大,对社会危害也大,反之亦然,这值得探讨。例如,失火而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相比,尽管前者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但其对社会危害不比故意犯罪小。一般说,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犯罪中止等一些涉及主观方面不同的犯罪,只能比较其主观恶性大小,很难比较其对社会危害程度大小;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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