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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法律制度规制我国金融混业主体
作者姓名:
王金香
作者单位:
荆州职业技术学院生物工程系
摘 要:
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较为可行的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本文认为为了防范全融混业所带来的风险,必须对金融混业经营的主体(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四大方面的内容:主体资格、主体组织、主体行为和主体责任。
关 键 词:
法律制度
金融混业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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