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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申诉制度的定位与制度重构
作者姓名:陈仪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251006
摘    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的“两级申诉制”,该“两级申诉制”既未明确校内申诉的法律性质,叉混淆了申诉与行政复议的界线,不利于申诉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同时,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可申诉的规定也基本不具备操作性。因此,完善高校申诉制度应首先对申诉制度进行重新定位与制度架构,重构后的高校申诉制度应仅指校内申诉,而现行的行政申诉应直接纳入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应将校内申诉定位为一种法定化、制度化的内部审查机制,并扩大校内申诉的范围。

关 键 词:校内申诉  行政申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文章编号:1008-4525(2008)03-140-06
修稿时间:200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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