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后平账不宜一律认定为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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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光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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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1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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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2008年9月24日,杨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公司物流配送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物流配送中心财务处处长李某(另案处理)从物流配送中心挪用公款20万元给其朋友张某使用。2009年1月,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物流配送中心财务处处长李某从物流配送中心挪用公款20万元给李某的朋友帅某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09年3月9日,杨某让物流配送中心财务处工作人员以某业务单位开具的两张内容虚假的发票平账。直至案发,杨某未将上述40万元公款归还给物流配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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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流配送中心 挪用公款罪 非法占有 贪污罪 行为人 财务处 归还行为 职务便利 司法实践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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