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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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振东,孙晓雪.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J].中国检察官,2012(18):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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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振东 孙晓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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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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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严格依照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定罪处罚,不能仅以出现的后果客观归罪。对其转化主体范围的认定,应当符合共同实行过限的刑法理论并体现罪责自负的原则。斗殴的主要纠集者只要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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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罪 致人重伤 首要分子 故意杀人罪 定罪处罚 积极参加者 主体范围 实行过限 转化犯 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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