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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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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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检察院,46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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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挪用公款罪中谋取的个人利益不应有量的限定,只要存在利益因素,不论多少大小,都不影响该要素的构成。在行为人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存的情况下,由于其挪用公款的个人行为本质不能被排除,故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可以数罪并罚。个人决定借款,使用人是虚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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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公款罪 行为人 单位利益 行为本质 数罪并罚 判决认定 被告人 虚假注册 利益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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