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室名义收受“回扣”并私分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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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震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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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22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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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王某,2007年8月担任某市(县级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在王某任骨科主任期间,其所在医院为保证拟购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价格,指派设备科、财务科、骨科等人员组成考察组与医疗器械供应单位洽谈并签订购销协议。由于王某系骨科主任,其对医疗器械的优劣情况及病人使用后的效果等方面的意见最具权威性,因此,医院在与医疗器械供应单位签订购销协议时,主要听王某的意见。王某先后经手从五家医疗供应单位购进合计价值180万元的骨科医疗器械,在与五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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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器械 科主任 回扣 骨科医生 单位犯罪 事业单位 行为 医院 县级市 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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