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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对规范性司法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谢小剑,占承春.论人大对规范性司法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J].人大研究,2014(1):16-23.
作者姓名:谢小剑  占承春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研究11CFX042”的阶段性成果;也是作者主持的教育部2010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法院的公共责任及其限度10YJC82012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了保障执法依据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我国人大有权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社会组织就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作出的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关 键 词: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制度  人大  司法  国家法律  执法依据  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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