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对规范性司法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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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小剑,占承春.论人大对规范性司法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简[J].人大研究,2014(1):1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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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小剑 占承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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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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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研究11CFX042”的阶段性成果;也是作者主持的教育部2010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法院的公共责任及其限度10YJC820125”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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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保障执法依据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我国人大有权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社会组织就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作出的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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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制度 人大 司法 国家法律 执法依据 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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