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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疑难问题探究
作者姓名:周清水
作者单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摘    要: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在某些情况下应包括单位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文认为只需出现现实的危险结果,诬告陷害罪就可以成立既遂。而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栽赃给他人予以告发是否数罪并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又作伪证的,应根据吸收犯的原理,按照重罪进行处罚。

关 键 词:犯罪对象  既遂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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