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和解中各方的地位和作用 |
| |
作者姓名: | 温雅璐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
| |
摘 要: |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制度被正名并走上法制化道路。刑事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刑事和解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对于纠纷解决的部分主动权、参与权与决定权。这标志着中国传统的以国家—被告人为中心、以惩罚和报应为主要目的的刑事纠纷解决模式正在发生转变,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恢复正义模式正逐渐踏上历史舞台。作为刑事和解制度中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和实施主体,加害人、被害人、公权力机关、及其他参与人都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刑事和解中各方地位的确定及作用的认定,对于刑事和解的顺利进行及功能的发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被害人 地位 作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