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商标权的限制 |
| |
引用本文: | 魏振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商标权的限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29(6):53-56. |
| |
作者姓名: | 魏振华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济南,250100 |
| |
摘 要: | 旨在促进全球烟草控制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对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以及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作了诸多限制,主要表现为强制禁止与强制使用某些信息、淡化烟草制品包装的显著性、禁止品牌延伸与品牌共享,等等.这无疑是对烟草制品商标取得与使用的严苛限制,其正当性依据是公共健康保护.这种限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透明度原则、程序合法原则等,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商标的间接征收.
|
关 键 词: | FCTC 商标权 权利限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