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刑事自诉制度的价值蕴含 |
| |
作者姓名: | 吴小帅 董蕾红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建筑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济南,250101 |
| |
基金项目: | 山东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社会转型期刑事自诉圈划定的影响因素研究”(项目编号J12WB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在社会转型期,刑事自诉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性价值,可以避免公诉权的弊端、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刑事自诉制度具有经济性价值,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并使国家司法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刑事自诉制度具有刑事立法及司法的原则性价值,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适用平等原则及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刑事自诉制度具有伦理性价值,它彰显了人伦与人性的回归,在社会转型期新熟人社会中能够有效恢复社会关系,并承载了亲亲相隐的伦理规范;刑事自诉制度具有政策性价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
关 键 词: | 刑事自诉 价值 公诉权 自诉权 亲亲相隐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