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再谈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下)
引用本文:苏德军.再谈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下)[J].电子知识产权,2005(4):39-42.
作者姓名:苏德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摘    要:四、举证责任的负担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导致该类案件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比较难以把握。一般说来,作为 原告,应就其是适格诉讼主体、所要求保护的信息是 商业秘密以及被告采取了不正当于段获得其商业秘密 等负举证责任。在不能直接证明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 时(这往往是最难证明的),则应证明被告使用的信息 与其商业秘密具有相同性,且被告存在获取其商业秘 密的条件,也就是类似于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司法保护  不正当手段  举证责任分配  诉讼主体  秘密性  被告  证明  相同性  信息  案件  原告  作为  适格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