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下) |
| |
引用本文: | 苏德军.再谈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下)[J].电子知识产权,2005(4):39-42. |
| |
作者姓名: | 苏德军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
| |
摘 要: | 四、举证责任的负担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导致该类案件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比较难以把握。一般说来,作为 原告,应就其是适格诉讼主体、所要求保护的信息是 商业秘密以及被告采取了不正当于段获得其商业秘密 等负举证责任。在不能直接证明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 时(这往往是最难证明的),则应证明被告使用的信息 与其商业秘密具有相同性,且被告存在获取其商业秘 密的条件,也就是类似于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
|
关 键 词: | 商业秘密 司法保护 不正当手段 举证责任分配 诉讼主体 秘密性 被告 证明 相同性 信息 案件 原告 作为 适格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