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艺术——从古典的到浪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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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经熊.司法的艺术——从古典的到浪漫的[J].判例与研究,2008(3):3-5,F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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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经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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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十八世纪中,无论在大陆法或在英美法,亦不拘什么学派,对于法律有一个最通行观念,便是,法律是先案件而存在的。“法律不溯既往”这个格言,共和的原则和法治的基本概念所要求的。倘若先有案件发生,然后临时设定法律,那么,在人民方面未经受了相当的通知,任凭推事们主观的公道观念临时裁判,这不又是专制了吗?这不又放弃法治而重行人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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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浪漫 古典 艺术 司法 十八世纪 法律 英美法 大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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