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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信箱
作者姓名:魏二云
摘    要:编辑同志:我是一个文学爱好者,工作之余经常写一些东西,也不断有一些文章在报刊上发表。前一段时间,我参加一个征文活动,事隔半年,也没有什么消息。可是,最近征文举办单位给我来了一封信,声称“我们已将这次征文活动中的优秀作品编辑成书,并已由某出版社出版。你的文章已被选中”。要求我必须认购20本书,多者不限。让我通过邮局汇款300元(含书费及邮费)。该举办单位既未给我发过什么奖,也没有寄过稿费,反而向作者要钱购书。请问,这种行为合法吗?王玉王玉读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以编辑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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