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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用“公民身份号码”取代“身份证号码”的写法
作者姓名:
王梓臣
作者单位: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在撰写裁判文书的时候,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很多法官会在自然人的基本情况中写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这种写法,其实是一种不规范的习惯性的写法,应予纠正。笔者认为,身份证号码应该统一写为公民身份号码。
关 键 词:
公民身份号码
基本情况
居民身份证
写法
裁判文书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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