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渎职罪主体涵盖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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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菲.“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渎职罪主体涵盖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J].先锋队,2013(1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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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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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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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渎职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 受委托 管理职权 国家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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