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民事责任问题思考 |
| |
引用本文: | 王凡.“分公司”民事责任问题思考[J].中国律师,1995(3). |
| |
作者姓名: | 王凡 |
| |
作者单位: | 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一)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向时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注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工有企}法人资格”。从上述法律、条例的规定看,分公司似乎不成为川和题”。因为,关于分公司的法律、条例的规定,其释义清楚而确定:分公司虽有经营权,但是没有用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与其所隶属的公司的资产是不可分割的,分公司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必须由其所…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