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由于未能将资源、环境等生产要素纳入企业生产成本,致使能源开发地区创造的价值和效益通过区域之间不等价的市场交换被转移到区域外部。能源开发地区以其严重的区域内部不经济,换来了能源消费地区的区域内部经济性。本文在理论上对能源开发地区环境损失计量内容及范围、计量分析的时间边界、补偿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论述,提出应在企业“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产业环境政策基础上,对区域之间的资源环境价值转移采取“受益者付费原则”的国家区域环境政策,以弥补能源开发地区的资源环境价值损失。文章最后以我国某能源生产地区为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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