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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扩大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范围
作者姓名:李文明
作者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局
摘    要:民法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却对胎儿的民事权利没有做具体的规定,本文认为至少应当在健康权、生命权、继承权、受抚养权以及纯利益的获取权方面作出规定,当然也不限于这些权利。

关 键 词:胎儿利益  民法保护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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