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法学界曾经进行过两次大的讨论。第一次是五十年代(1956—1957年),伴随着第一次民事立法而兴起。这次讨论主要涉及的是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的性质。由于反右、大跃进等运动的冲击,第一次民法起草工作半途而废,民法对象也就未能深入地讨论下去。第二次是在“四人帮”被粉碎之后。遵照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制定民法的指示,开始了又一次大规范的民事立法活动,民法的对象问题也再次提上议程。但是,由于初步的经济改革致使一些大的原则一时难以确定,加之主观上对民法的认识和研究不足,民法典草案虽己四易其稿,最终仍未能颁行。有关民法对象的讨论再次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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