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网站因其推介产品应负担更重的合理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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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倚铭.团购网站因其推介产品应负担更重的合理注意义务[J].电子知识产权,2014(2):8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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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倚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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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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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情介绍原告:爱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动在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爱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侣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联动在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在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0836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2010年6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浙江爱侣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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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意义务 网站经营 科技公司 有限公司 工商行政管理 联动 在线通讯 商品 侵权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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