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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编辑同志: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所列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的适用,认识上有差异,因此做法上也不尽一致。一种认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另一种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首先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不听劝说,仍然坚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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