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证处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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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梅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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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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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继承人胡荣壁生前居住在台湾省新竹市立功里光复路二段八十号,于1992年6月6H在台湾死亡,造有遗产台币69264元。原告钟效春系其妻,原告胡华榕、胡华械系其子。1995年5月10日,三原告委托胡贵茂到台湾办理领取胡荣壁骨灰等事宜。期间,胡贵茂得知胡荣壁在台湾留有遗产,便电话告知了原告,让原告办好有关手续寄给他以便接受遗产。原告胡华榕即到被告兴国县公证处要求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书公证书,并提交了委托书、户籍腾本、火葬许可证、屏东地方法院验尸证明、遗产证等证明材料。这些材料中,只有户籍腾本上将胡荣壁生前地址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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