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活动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诉讼制度的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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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岳翔.公证活动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诉讼制度的对接[J].中国公证,2013(10):5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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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岳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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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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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证证据保全与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比较与竞合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诉前法院证据保全制度正式引入,其第81条进行了详细规定。法院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将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所采取的诉讼妨碍排除措施.其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消除证明妨碍.是一种前瞻性的诉讼活动。目前,公证证据保全和法院证据保全并存,利害关系人对二者有选择权。应当尽量鼓励诉讼前证据保全在法院保全之外的领域完成.且实务中也不应否认诉讼中公证保全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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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诉讼制度 公证活动 修改 诉前证据保全 对接 证据保全制度 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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