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价值取向的民法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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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韶华,范海燕.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价值取向的民法学思考[J].河北法学,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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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韶华 范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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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律系(刘韶华),解放军电子技术学院(范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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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民族绵延不绝几千年的历史孕育了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刑民不分为特点的中华法系。我国古代没有产生诸如罗马法之类的真正意义上的私法抑或民法。民法学者梁慧星对此的解释是,“其根源在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因统治者长期推行重民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市场经济极不发达。且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无由发生,因此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①如果我们更进一步,循着历史及在历史过程中沉淀下来的文化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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