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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的历史性与非历史性
引用本文:王彬,彭江辉. 历史法学的历史性与非历史性[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7, 19(3): 18-22
作者姓名:王彬  彭江辉
作者单位:1.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2.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历史法学以守成性反对革命性,以自发性反对建构性,以相对性反对普遍性,以对自然法学普遍主义的诟病作为思想缘起。历史法学的历史性体现在其以归纳、移情、语境作为法学基本方法,主张法律发展的连续性和相对性,体现了其尊重历史的实证精神。然而,历史法学坚持客观精神发展的线性历史观,以抽象的民族精神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而忽视人的能动性,将法律的合法性建立在历史的基础上而主张回归历史上的法律,又犯了反历史主义的错误。

关 键 词:历史法学  历史性  非历史性  自然法学
文章编号:1673-1565(2007)03-0018-05
修稿时间:2007-04-09

On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WANG Bin,PENG Jiang-hui. On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J].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2007, 19(3): 18-22
Authors:WANG Bin  PENG Jiang-hu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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