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处『审议意见』促进依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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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金玉.研处『审议意见』促进依法公正[J].公民与法治,2012(5):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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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金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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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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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府两院”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谓监督,监,临下也(自上视下,居高临下),即观察、监察和监视;督,察也,促也,即督察、督促和劝阻。监督就是察看并督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种监督中最具法律效力和最高层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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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议意见 “一府两院” 监督体系 公正 法律效力 常委会 人大 督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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