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社会救助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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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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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金湖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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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救助站的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无亲友投靠;(三)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四)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属于救助的范围。所以《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又规定,“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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