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依法行政应处理好六个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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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德宏 吴志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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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民政局(陈德宏),江苏省南通市民政局(吴志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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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何进一步提高民政工作法制化水平,笔者认为应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法律实体与法律程序的关系。我国有关民政的立法主要是实体性立法,而《行政诉讼法》已明确把“违反法定程序”列入可诉范围。这就要求民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把程序法摆在与实体法同等重要的位子上.通过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和内部协调等一整套执法程序.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民政事务,从程序上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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