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安诉无锡锅炉厂一分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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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宋志安,44岁,山东省章丘圣火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省镇江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无锡锅炉厂一分厂。 法定代表人:黄仁高,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世豪,江苏省无锡锅炉一分厂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兹美,江苏省无锡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俊斌,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锅炉工程部副主任。 原告宋志安于1993年8月6日提出“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于1994年5月8日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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