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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解析
引用本文:孙建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解析[J].政治与法律,2012(2):52-59.
作者姓名:孙建保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鉴于刑法的最后保障性特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食品"的概念应有别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的概念,前者的外延要比后者广;非食品原料包括但不限于广义的添加剂;该罪中的"掺"在"生产"和"销售"中有不同的含义,并且表现形态各异;该罪中的"有毒"与"有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将二者并举不妥,"有毒、有害"的毒害性来源不一,对于添加物是否有毒、有害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原则,行为人对于添加物是否有毒、有害的主观认识可以通过是否超量、超范围添加等方式来推定。

关 键 词:食品  有毒  有害  非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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