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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费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王安异,毛卉.逃费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2(4):37-44.
作者姓名:王安异  毛卉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市监察局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商业欺诈的罪与非罪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10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31541010704)资助
摘    要:逃费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逃避缴纳公共管理中各种规费的行为。规费包含了一定的管理目的性,不能片面地理解为财产性利益,也不完全是"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对规费以财产性利益论,刑法就会挤占行政法的适用空间。通过中外刑法比较可以看出,逃避支付不同于诈骗行为,我国现有立法存在漏洞,司法解释无法解决逃费的定罪问题。缴费卡是不同于规费的交易工具,符合财物的特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而逃缴罚款则不构成财产犯罪。

关 键 词:逃费  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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