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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与市场经济裁判制度的改革
引用本文:文正邦.《仲裁法》与市场经济裁判制度的改革[J].中国法学,1995(6).
作者姓名:文正邦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仲裁法》是全面改革我国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成果,它对我国原有仲裁制度最重大的改革是改行政仲裁为民间仲裁,使仲裁的本质特征还原归位,同时还统一了我国仲裁制度和有关仲裁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协议仲裁制、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并注意理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等。它的颁行,还会引起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也将促进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从而导致逐渐形成民间仲裁(及调解)、行政司法、法院审判这样三位一体的,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既相互制约又互相促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裁判制度体系。这是市场经济需要多渠道、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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