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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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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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为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根据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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