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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开展代表述职评议 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作者姓名:程 瑜
作者单位:河东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摘    要: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关 键 词:人民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述职评议  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单位  民主选举  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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