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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与我国国家人权机构的成立
引用本文:
齐延平.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与我国国家人权机构的成立[J].人权,2005(6):25-27.
作者姓名:
齐延平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人权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摘 要: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的首要意义在于政府要承担更多的制度性责任,而建立国家人权保障的专门机构就是一个国家承担这一责任的具体表现之一。
关 键 词:
保障责任
人权机构
国家
保障人权
具体表现
专门机构
人权保障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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